A級保溫材料出臺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于2011年3月14日下發-公消[2011]65號紅頭文件。
一、將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納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范圍。凡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范圍內的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均應將建筑外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納入審核和驗收內容。對于《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范圍以外設有外保溫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納入抽查范圍。在新標準發布前,從嚴執行《民用建筑外保溫系統及外墻裝飾防火暫行規定》
二、加強民用建筑外保溫材料的消防監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申報項目,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要求。對已經審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溫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應提請政府組織有關主管部門督促建設單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溫材料;對已經審批同意但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建筑外保溫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應督促建設單位更改設計、選用不燃材料,重新報審。
根據住建部和公安部46號文的要求: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100米以上,保溫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為A級
其他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0米需要設置A級防火材料
其他民用建筑: 24≤高度<50可使用A1級,也可使用防火隔離帶